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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百年附加学生儿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2010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投保书副本、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
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
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如果本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投保人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
保本合同,本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一年,自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每年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续保。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的,本公司按住院日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
院日数给付保险金。
2、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的,本公司按住院日津贴
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
等待期指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
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3、无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的,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均以 90 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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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附加学生儿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日数以 180 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
过 30 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4、上述意外住院津贴和住院津贴责任,投保人可任选其中的一种投保。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斗欧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其他性病期间;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
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分娩(剖腹产)、避孕、人工受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导
致的并发症、精神疾患、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10、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