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温州市住建委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温住建发〔2015〕144号
各区(市级功能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6月23日
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温州市区包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园区、瓯江口新区。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单身且年满35周岁的申请人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民政部门出具的《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二、申请条件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二)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
住房核定范围:
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3、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
4、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
5、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房产参照地税部门对该套房产的评税价格(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并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6、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三)收入和财产条件
1、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部门公布的鹿城、龙湾、瓯海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下同),其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2、购有12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签署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
1、《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复印件:
(1)拥有私有房产的家庭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2)承租公房的家庭需提供《房屋租赁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3)原房屋已经征收(或拆迁)的家庭需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4)已认购期房的家庭需提供已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5)承租市场房源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合同)》。
4、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
(2)《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3)《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
(4)《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
(5)不具备上述证明材料之一或证明上载明人员与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不一致的,提供《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表》。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2)已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3)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同时提供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及无婚姻登记证明。
6、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或证件: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申请成员中须持有民政部门或服役部队颁发的优抚证件之一:《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等;
(2)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3)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的英雄模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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