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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6-10-23 阅读次数:70 )

沪规查〔2004 〕304 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规划工作会议精神,我局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次修正)》以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结合市和区、县规划管理工作实践,重新修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现发给给你们,自 2004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
定》的要求,积极、有序地推进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四年四月二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各项建设,确保建设工程竣工规划
验收的质量,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三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和市政交通工程等。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职责)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本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区、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由区、县规划局受理并组织验收检查工作,提出
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零星、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由区、县规划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申请验收条件)
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含
环境建设),并按规定拆除施工临时建筑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第六条(办理相关手续续的条件)
建设工程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建设单位(个人)方可向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该建设工程使用及产权登记等手续续。
第七条(申请建筑工程验收要求)
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填写、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
求》、《建设工程方案审核意见单》等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表和附图:建筑工程项目表、地形图、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建筑施
工图(平、立、剖面图)、绿绿化布置置图和建筑分层面积表等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
(四)《上海市建设工程放样复验结结论单(建筑工程)》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
(五)《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 1 份并附更新后的地形图和电子文档资料盘片各 1 张;
(六)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核发的《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或出具的相关意见单原件和
复印件各 1 份。
(七)民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单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
(八)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市政管线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