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金融与法】
林权抵押贷款中若干基本法律问题探讨
孔祥毅,李红宇
(中国人民银行信阳市中心支行,河南信阳 464000)
摘要:本文通过探讨林权抵押贷款中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分析了林权抵押的可行性和必要
性,提出了进一步防范和化解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银行贷款;林权;抵押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7-0084-03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伐的林木属于动产,基于其产生的权利不属于林权。
有权落实到农户和林业企业,使“沉睡”的森林资源二、林权抵押
变成了可以抵押变现的“活”的资产,林业生产融资林权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林权的占
多了一条绿色通道。但是林权抵押贷款在各地多处有,将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属于担保物权的范
于探索阶段,业务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困难,亟畴。它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
须在理论和实践中认真研究。权抵押,一种是林地使用权抵押。
一、林权的含义(一)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抵押
林权这一概念经常出现在一些政策性规定和规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抵押,就是为担保债务
范性文件中,但林权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中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森林林木所有权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指出“要依的占有,将森林、林木抵押给债权人的行为。按照
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物权
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土地上附着物
改革的意见》中明确了集体林权的“四权”即“明晰产可以抵押的规定,抵押人所有或有权处分的森林林
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保障收益木可以抵押。《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林
权”。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木抵押的,抵押物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
《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门。但是森林林木不能单独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抵
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林权抵押贷款”。《丽水押登记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森林或林
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必须适用“地随林走”
一款规定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的原则,即森林或林木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林木占
林地使用权”。综上,所谓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但按照《物权法》的规定,
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它具有如下特点: 以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林
,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一并抵
出来的物权,是限制物权。它不包括林地所有权,林押。
地的所有权主体只能是国家或集体。、行政法规对公益林能否抵押没有明
特殊的物权,具有自物权和他物权的属性,林权包括确规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第八
森林林木所有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条规定,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只包括用材林、
,其设定目的是最大限度地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