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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华电: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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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华电: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pdf

上传人:陈晓翠 2011/9/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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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华电: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中元华电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办公室
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北塔 1901 室邮编: 200120
Shanghai Office
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
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 R. C
/Tel: +86 21 6881 5499 传真/Fax: +86 21 6881 7393 / 6069

致: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

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11)第 SHF2011005-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武
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瑛明律师
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黄晨律师、姜莹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
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
向本所律师确认及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
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
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
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
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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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中元华电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适当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定
召集。2011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通过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