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2
文档名称:

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2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68 2015/9/27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目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2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14
广东核电集团公司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聘用工作,加强外聘律师管理,维护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律师是指根据企业与律师事务所达成的法律服务协议,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企业提供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系统各企业”),集团公司本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用律师事务所,使用外聘律师:
(一)公司上市、融资等法律明确规定以律师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或必须外部律师参与的;
(二)重***律纠纷需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的;
(三)重大疑难项目投资、合同等需要借助外部律师提高风险识别水平或者拓展业务领域的;
(四)商务惯例需要的;
(五)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四条系统各企业、集团公司本部不得将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从事常年法律服务的,应在法律服务协议中明确服务期限,并进行年度轮换。
第五条新组建企业成立一年内,可以使用外聘律师协助处理法律事务,同时应尽快完成本企业法律顾问的配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管理”主要包括: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聘用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及程序、评价与考核等内容。
第七条外聘律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外聘律师工作按三级责任主体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负责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分、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各分、子公司负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外聘律师管理。
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系统各企业承担法律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律事务机构)归口外聘律师管理。
(二)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除因保密需要外,外聘律师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方式,择优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外聘律师人选。
(三)以内为主,内外结合的原则
企业的日常法律事务应由本企业法律顾问完成,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需要外聘律师的,本企业法律顾问应积极参与。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系统各企业和集团公司本部。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外聘律师实行备案管理。系统各企业应在确定外聘律师后10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聘前备案:
(一)因发生重***律纠纷、首次上市、重大融资、涉外投资而聘用律师事务所的;
(二)各分、子公司聘用外部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的;
(三)已知一家律师事务所为集团公司系统三家以上独立核算的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仍要聘用的;
(四)需要聘前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聘前备案的企业,应当提供至少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备选。备案报告应附《XX律师事务所派出律师简历表》复印件(见附表1)、与律师事务所拟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文本。
第十一条各分、子公司应在每年1月15日前,汇总所管理和所属企业使用外聘律师情况,并报送上年度《外聘律师备案登记表》(表格样式见附件2)。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律师事务所备选名单;
(二)根据申请和工作需要,审核、决定是否聘用外部律师;
(三)组织与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谈判;
(四)审核法律服务协议;
(五)指定专人负责申请部门与外聘律师的联系,协助申请部门安排、督导外聘律师的工作;
(六)在确定申请部门无需聘用外部律师时,委派企业法律顾问协助申请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内接受外聘律师法律服务的业务部门在外聘律师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申请聘用外部律师;
(二)应法律事务机构的邀请,参加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谈判;
(三)根据授权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
(四)对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反馈法律事务机构;
(五)申请更换外部律师;
(六)审核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账单,办理付款。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企业内部业务部门需聘用律师事务所的,应填写《聘用律师事务所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报法律事务机构审核。
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确需外聘律师的,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或企业分管领导批准;认为不需聘用的,应委派企业法律顾问协助申请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法律服务协议的审查、签署等按照合同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聘用条件及程序
第十六条应聘担任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司法部门批准成立3年以上;
(二)应聘前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三)无利益冲突。
第十七条除紧急、特殊或保密情况外,法律事务机构在选聘外部律师时应至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