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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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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9/1/13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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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立交、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线网、道路交通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等;、弱电工程:城市供电线网、变电站,邮政设施及通信管网、网络系统、微波通道等;、供气、供热工程:城市供水、雨污排水、供气、供热管网,水厂、热源厂、储配站、排水闸坝、泵站、污水处理厂等;:道路绿化、河道水系等公共绿化工程,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处理场等环卫工程及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宣传设施。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依法实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后方可组织施工。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项规划编制完成,报经市政府批复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需报经市政府批准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方案和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时,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召集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邀请专家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参加,经综合论证后择优确定方案。特别重大项目可实行并联审批。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拟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涉及交通安全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管线工程报批前,应当先征求相关专业部门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然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许可要求和经核准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八条各类工程管线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程序进行施工,做到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统一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需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新区开发及旧区改造,应优先考虑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第十条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北;按电讯线缆、燃气管、污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西或路南。第十一条在中心城区内的主要道路和重要地段,不得新建各种架空线,对现有不符合安全要求、影响景观的架空管线应有计划地改建入地。第十二条在地面或者建筑物顶端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天线铁塔,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经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规划区内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的选址,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