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濮阳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濮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市政工程是指: (一)道路: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交通性绿地、交通管理设施等;(二)铁路: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及场站; (三)停车场、广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广场; (四)供水管道:输水、配水管道及其他专用供水管道; (五)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及排水沟渠; (六)燃气、热力管道:燃气管道、供热管道; (七)特殊管道:气体、油料、化工等管道,排灰(渣)管道; (八)电力线路:输电、配电线路,电车线路及照明线路; (九)电讯:有线通讯导管、电缆、无线微波,电台、雷达,卫星地面站,专用广播和其他有线、无线电讯通路; (十)人防工程:地下人防工程设施、地下通道、地沟; (十一)防洪设施:城市河道、堤坝、护岸等; (十二)其他管线:城市发展需要的其他管线; (十三)上列城市市政管线的附属设施。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市政工程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濮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凡有市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在每年 12月底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市政工程建设计划。第六条各类市政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现有市政工程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根据城市规划,结合新的市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第七条市政工程的具体规划设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市政管线设置布局合理、走向顺直; (二)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按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 可弯曲的管线让不易弯曲的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的原则进行; (三)同类管线应合并,电缆集中的地段应设电缆导管、地沟,有条件的地段应设管线综合管沟;(四)除管线相互交叉处外,各种管线不得重叠。第八条新建各类管线,原则上应埋设地下;现有的架空管线,应结合新的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逐步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城区主要道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管线综合管沟,有关单位应当使用管线综合管沟,并向管沟产权单位交纳使用费。不宜使用管线综合管沟的应当设置专业管沟。第九条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建设各类管线、过街天桥和交通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埋设各类管线,应按照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有关单位应予配合和协助。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工程报批手续。(一)持本年度建设计划及上级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应附有采用濮阳市统一坐标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并填写《濮阳市市政管线建设工程定位规划审批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濮阳市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点进行方案设计。(二)建设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文件、图纸后,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规划部门对各个方案进行审查比较、确定设计方案,核发《濮阳市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定通知书》。建设单位依照通知内容委托设计部门进行工程施工图纸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