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日期:2010年10月13日浏览:448次 为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0〕127号),安徽省从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一、在乡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生活补助。三、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生活补助。四、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五、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中央和省财政承担的经费,由省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发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安徽省民政厅)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一级因战28690因公27780因病26870二级因战25960因公24600因病23680三级因战22770因公21410因病20040四级因战18670因公16850因病15490五级因战14580因公12750因病11840六级因战11390因公10780因病9110七级因战8660因公7740八级因战5470因公5010九级因战4550因公3640十级因战3190因公273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城镇873078207360农村52405010479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19890198908600 关于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紧急通知日期:2010年09月27日浏览:259次关于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紧急通知皖民电〔2010〕96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5周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通知》(民发〔2010〕)119号)精神,国家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