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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花花世界 2019/1/14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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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0-10-0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和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收取费用。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年度检验,行政处罚等职责。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任何单位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组织司法鉴定人开展业务工作,对于因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予以解聘或除名。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司法鉴定人、注册资产数额、鉴定业务范围等。第八条司法鉴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除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外,司法鉴定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是司法鉴定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只能有一处。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的注册资产是指设立登记时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各项资产。第三章设立登记第十一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二)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三)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第十二条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申请登记制。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章程;(三)资产证明;(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人员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明;(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初审和复审制度。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第十四条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