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9-11-26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我市对外开放和西汉高速公路的开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赴西安等地出差的交通环境得到极大改善,时空距离缩短,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开展公务活动将更为频繁。为节约社会资源,有效降低行政成本,不断健全和完善差旅费管理制度及节约激励机制,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07]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路线。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四条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第二章交通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地级以上及相当职级人员,被聘为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三)担任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人员,因公到本市以外地区出差,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鼓励乘坐公路客车、火车,尽可能不使用单位公务车辆;其他公务人员因公到市外地区出差,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享受单位公务派车。对到市外出差乘坐公路客车、火车未使用单位公务车辆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除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往返交通车票外,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差旅费补助: 担任副地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往返一次补助200元; 担任副县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往返一次补助150元; 其他人员往返一次补助100元; 工作人员赴市外地区出差当天返回无住宿费用的,每往返一次可凭当日往返车票加发50元的奖励补助费。第六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第七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第三章住宿费标准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要按照规定等级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住宿标准:地厅级人员住标准间(或单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二)住宿费限额标准 职   务 住宿费限额标准 住宿费限额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