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五节董事会第一分节权限等(董事会的权限等)第三百六十二条①董事会由所有董事组成。②董事会执行下列职务。一、设置董事会公司的业务执行决定二、董事职务执行的监督三、代表董事的选定及解职③董事会必须从董事中选定代表董事。④董事会可向董事委任下列事项及其他重要业务执行的决定。一、重要财产的处分及受让二、大额借款三、经理及其他重要使用人的选任及解任四、分公司及其他重要组织的设置、变更及废止五、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及其他法务省令规定的关于募集认购公司债者的重要事项六、为确保董事职务的执行适合法令及章程的体制及其他为全部股份公司的业务适当性所必要的法务省令规定的体制的完善七、基于依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章程规定的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责任的免除⑤作为大公司的设置董事会公司,必须由董事会决定前款第六项所列事项。(设置董事会公司的董事的权限)第三百六十三条①下列董事,执行设置董事会公司的业务。一、代表董事二、代表董事以外的董事,经董事会决议被选定为设置董事会公司的业务执行董事者②前款各项所列董事,必须至少每三个月向董事会报告一次自己的职务执行状况。(设置董事会公司与董事之间的诉讼中公司的代表)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董事会除有依同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决定的情形外,可决定对同条诉讼代表设置董事会公司者。(竞业及与设置董事会公司交易等的限制)第三百六十五条①关于设置董事会公司的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适用,同条第一款中的“股东大会”为“董事会”。②在设置董事会公司,进行了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各项的交易的董事,在该交易后必须不迟延地向董事会报告关于该交易的重要事实。第二分节运营、(召集权人)第三百六十六条①董事会召集各董事。但章程或董事会规定召集董事会的董事时,由该董事召集。②在前款但书规定的情形下,依同款但书规定被规定的董事(以下本章中称“召集权人”)以外的董事可向召集权人出示董事会目的事项,请求召集董事会。③自有依前款规定的请求之日起五日内,在没有发出自该请求之日起两周内的某日为董事会日的董事会召集通知的情形下,提起该请求的董事可召集董事会。(股东的召集请求)第三百六十七条①设置董事会公司(设置监事公司及设置委员会公司除外)的股东,认为董事实施设置董事会公司目的范围外的行为及其他违反法令或章程的行为,或有实施这些行为之虞时,可请求召集董事会。②依前款规定的请求的提起,必须向董事(前条第一款但书规定的情形、为召集权人)出示董事会目的事项。③前条第三款的规定,准用于依第一款规定提起请求的情形。④依第一款规定提起请求的股东,可基于该请求,出席所召集或依前款中准用前条第三款的规定召集的董事会,陈述意见。(召集程序)第三百六十八条①召集董事会者,在董事会之目的一周间(章程规定短于此期间的,为该期间)前,必须向各董事(设置监事公司,为各董事及各监事)发出该通知。②虽有前款的规定,但在有全体董事(设置监事公司,为董事及监事)的同意时,董事会可不经召集程序召开。(董事会的决议)第三百六十九条①董事会的决议,以可参加议决董事的过半数(章程规定高于此比例的,为该比例以上)出席,其过半数(章程规定高于此比例的,为该比例以上)作出。②对前款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董事,不得参加议决。③对董事会的议决事项,必须依法务省令的规定,制作议事录,议事录以书面制作时,出席的董事及监事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