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本章重点与难点本章重点内容是:纳税人、税率、应税所得额确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股权投资与合并分立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税额扣除等。2本章重点与难点本章难点问题有①纳税人②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确定③应税所得额的调整④亏损弥补⑤境外及境内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已纳税款扣除等。3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4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二、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5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6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7第一节纳税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8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三、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应缴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税,税务机关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扣缴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从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税款中,追缴该企业应纳税款。9第二节税率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10第三节 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地区、行业、企业的纳税人给予的减征和免征。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