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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X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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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XX).docx

上传人:bb21547 2019/1/17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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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XX).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XX) 第一条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三条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个别因故不能参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的人员,另外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第五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自治区副主席;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等; (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第六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审判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 (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第七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检察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 (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