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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z_198613 2019/1/17 文件大小:1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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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概述(一)资金筹集的概念与分类权益筹资权益资金=投资者的初始和追加投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债务筹资债务资金=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债券+应付(预收)款项资金筹集的渠道和方式渠道:财政、银行、非银行(信托/融租等)、资本市场(股票/债券)、其他单位和个人、外资、留存收益。方式:发股、发债、吸收投资、贷款、商业信用、融资租赁概述(二)资金成本个别资金成本留存收益成本=预期年股利额/普通股市价+股利年增长率 =无风险利率+股票贝塔系数×(市场预期收益率-无风险利率) =债务成本+比债权人承担更大风险的股东所要求的风险溢价概述(三)加权平均资金成本=Σ[第j种资金成本×第j种资金占全部资金的比重(权数)]边际资金成本=新增资金成本/(新增筹资额-新增筹资费)资金成本的作用选择筹资方式,进行资本结构决策的重要依据评价投资项目是否可行的重要标准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标准资金筹集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成本与风险权益资金筹集管理(一)《企业财务通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企业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形式、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企业接受投资者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权益资本的特点-法定性,主动性,永久性对出资形式的要求以货币资产出资:对外币出资的特殊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能估价,能转让以特定债权出资的情形可转换债券国家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债权(经批准)权益资金筹集管理(二)公司制改建或者资产重组企业的非银行债权国有企业债权人将债权转给外国投资者,企业通过债转股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改建企业的欠发职工工资、职工集资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出资的最低限额及期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3万元,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并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规定权益资金筹集管理(三)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财政部令第14号)其他企业的评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无形资产出资方式的限制无形资产最高比例可达到70%:《公司法》要求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外资企业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与国际通常作价原则一致,且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权益资金筹资决策(一)《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应当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控制筹资成本。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筹资方案的拟订筹资目的,筹资规模筹资方式和成本本次筹资对资本结构及现有投资者的影响筹资风险分析和控制投资风险分析和控制保障措施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财务部和规划部制订筹资方案,报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国企业为经理办公会)权益资金筹资决策(二)企业外部报批手续国有企业筹集权益资金筹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筹资用于设立企业的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企业资本管理(一)《企业财务通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资本管理制度,在获准工商登记后30日内,依据验资报告等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确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投资者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除《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回购本企业发行的股份。企业依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并经投资者决议。”资本确定工商注册登记,国有产权登记资本维持造成企业资本减少的特殊情形企业因特定原因清查全部资产时,确认的资产损失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依法提前收回投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企业资本管理(二)股份回购问题:回购情形与财务处理《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库存股成本的确认注销库存股的财务处理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的财务处理库存股不得参与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