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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述》考试名词解释.doc

上传人:jiqingyong17 2015/9/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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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述》考试名词解释.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可能性。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未实现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而进行相应的行为的必要性。
我国的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领域内微观单位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具有一定实物形态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经济法主体能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控制和支配的物质实体。
法律事实:能够一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物权: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有权: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他人的物上设立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
担保物权: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所设立的权利。
共有: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共享所有权。
经营权:经营人对所有人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是自己得到某种利益,并同时使他人受到损害。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使他人受益。
按份之债:债的各个主体各自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债的各个主体由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
商标法:是调整因确认、利用和保护商标专用权以及商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一种专用标记,它是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提供者同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的区别而使用的专用标记。
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任何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法定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基于人民的创造性脑力成果而依法产生的权利。
专利:一般指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法:是调整专利权的取得、使用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专利权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以及承担相应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认为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指专利局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直接许可非专利权人实施某项取得了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制度。
著作权法:是调整著作权人在作品的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