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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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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doc

上传人:花花世界 2019/1/20 文件大小:1.37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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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Q/CD浙江浙能长兴发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D10511013—201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2011-12-14发布2011-12-14实施浙江浙能长兴发电有限公司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仪表系统完全性要求 14 仪表安装环境要求 15 仪表准确性要求 气态污染物(含氧量)准确性要求 颗粒物准确性要求 烟气排放参数准确性要求 信号传输精度要求 36 仪表管理要求 技术资料 运行维护管理 37 检查与考核 3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水平,落实《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细则》要求,指导公司烟气脱硫系统安全稳定、经济高效运行,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浙江浙能长兴发电有限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浙江浙能长兴发电有限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归口。本标准起草部门:浙江浙能长兴发电有限公司设备管理部。本标准由浙江浙能长兴发电有限公司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洪升本标准初审人:徐豪本标准审定人:张锡根本标准批准人:边加浩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烟气脱硫区域仪控专业所属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即连续烟气分析仪、烟尘、流量、湿度测量仪表所监测的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一氧化碳、颗粒物、流速、温度、湿度等排气参数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维护要求。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简称CEMS(ContinuousEmissionMonitoringSystems),包括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颗粒物监测子系统、烟气排放参数测量子系统和数据采集与处理子系统四个部分。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仪控专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HJ/T75-2007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6-2007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仪表系统完全性要求烟气污染物监测包含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量的实时监测。烟气参数包含流速、温度、湿度的实时监测。采样预处理连续烟气分析仪的烟气采样必须有预处理系统,包含采样伴热管、制冷器、烟尘过滤装置和自动反吹装置等。采样伴热管温控值要求大于120℃,制冷器温控值要求低于5℃。采样泵无腐蚀,采样管路无泄漏。烟尘仪必须配有反吹风清洗装置。仪表安装环境要求尽可能满足各类仪表在烟道安装位置的技术要求,如工艺系统不能满足,则尽可能通过技术改进和试验的方法减小测量误差。CEMS室除符合公司CEMS室管理监督标准要求外,还必须满足CEMS分析仪表厂家所明确的环境温度、湿度要求。现场安装的仪表、仪表采样部分或电缆穿管部分应有良好的防雨措施。仪表准确性要求气态污染物(含氧量)准确性要求标准气体要求标准气体为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单位生产,不确定度不超过±2%,有标准气体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