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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知识讲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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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知识讲座.doc

上传人:xzh051230 2019/1/21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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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知识讲座.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是教育的之法,他是规范教育行为,落实教育责任,惩戒对义务教育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行为的有力武器,是确保教育持续稳步发展的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实施。它为中国教育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和法律保障,也促进了中国教育由权治走向法治的转变。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分为“总则、学生、教师、学校、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八大部分。为了适用新世纪教育发展的需要,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6年9月1日予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保留了原来的八大章,并具有“两确立和十一明确”的特点。为教育的稳步发展提供了更有利的法律武器。“两确立”体现在:一是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总则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每学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就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二是确立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这样,义务教育形成了国务院、省、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人民政府教育督查的管理体制。“十一明确”体现在:一是明确了义务教育对象和入学规则。第二章《学生》中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居住的,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二是明确义务教育的办学规则。第三章《学校》中第十五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以下办校规则——(1)、办校要求符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情;(2)、学校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