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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2012-11-13 发布 2013-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GB 2762—2012
前言
本标准部分代替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本标准与GB 2762—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增加了可食用部分的定义;
——增加了应用原则;
——取消了硒、铝、氟的限量规定;
——增加了锡、镍、3-氯-1,2-丙二醇及硝酸盐的限量规定;
——将N-亚硝胺限量指标由N-二甲基亚硝胺和N-二甲基乙硝胺调整为N-二甲基亚硝胺,并将N-
亚硝胺限量指标名称修改为N-二甲基亚硝胺;
——增加了附录 A;
——稀土限量指标按原GB 2762—2005执行。






I
GB 2762—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1 0B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
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2 术语和定义
3B污染物
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
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
本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
可食用部分
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去除
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
注1:非食用部分的去除不可采用任何非机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精炼过程)。
注2:用相同的食品原料生产不同产品时,可食用部分的量依生产工艺不同而异。如用麦类加工麦片和全麦粉时,
可食用部分按100%计算;加工小麦粉时,可食用部分按出粉率折算。
限量
污染物在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许的最大含量水平。
3 1B应用原则
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
低水平。
本标准列出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污染物,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对消费者膳食暴露量
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 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当某种污
染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
规定的除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食品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计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干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食品原料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
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
4 2B指标要求

1
GB 2762—2012
食品中铅限量指标见表 1。
表1 食品中铅限量指标
限量(以 Pb 计)
食品类别(名称)
mg/kg
a
P
谷物及其制品P [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除外]
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薯类除外)
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
豆类蔬菜、薯类
蔬菜制品
水果及其制品
新鲜水果(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除外)
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
水果制品
食用菌及其制品
豆类及其制品
豆类
豆类制品(豆浆除外)
豆浆
藻类及其制品(螺旋藻及其制品除外) (干重计)
坚果及籽类(咖啡豆除外)
咖啡豆
肉及肉制品
肉类(畜禽内脏除外)
畜禽内脏
肉制品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鲜、冻水产动物(鱼类、甲壳类、双壳类除外) (去除内脏)
鱼类、甲壳类
双壳类
水产制品(海蜇制品除外)
海蜇制品
乳及乳制品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
乳粉、非脱盐乳清粉
其他乳制品
蛋及蛋制品(皮蛋、皮蛋肠除外)
皮蛋、皮蛋肠
油脂及其制品
2
GB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