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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尽职调查常见问题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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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尽职调查常见问题指引.doc

上传人:2623466021 2019/1/22 文件大小:4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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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尽职调查常见问题指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基本事实(以公司名称中不包括行业为例)我们注意到:[目标公司]的现有名称中不包括行业。[]年[]月[]日,[目标公司]就现有名称办理了名称预核准,并于[]年[]月[]日以现有名称取得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非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的具体情况],注册资本为[]。同时[目标公司]也不属于企业集团的母公司。(2)相关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1年7月22日发布,1991年9月1日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下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6月14日颁布,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0号令,下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主管机关予以纠正。(3)面临的风险根据上述法规,[目标公司]不属于依法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情形。[目标公司]的现有名称,若被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上述相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则登记主管机关有权依据上述法规的规定,要求[目标公司]对目前所使用的名称进行纠正。[目标公司]需为此办理相应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并有可能因此支付相应的变更登记费用。此外,与[目标公司]存在业务或其他联系的关联方,可能会因该项公司名称的变更,与[目标公司]发生纠纷或争议。(4)解决方案我们建议:[目标公司]需就有关名称事宜向其登记主管机关(下称“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咨询,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给予解决:如登记主管机关认为无需变更的,[目标公司]需就其名称的合法性取得登记主管机关的书面确认文件。如登记主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目标公司]需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6),请特别关注其他名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有关名称瑕疵,请参考《企业名称瑕疵一览表》。,请特别注意需适用当时有效的法规。如现有名称符合现行法规但与当时法规存在冲突的,一般不作为重大问题提出。(1)基本事实(以公司名称中不包括行政区划为例)我们注意到:[目标公司]的现有名称中不包括当地行政区划的名称。[]年[]月[]日,[目标公司]就现有名称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名称预核准手续,并于[]年[]月[]日以现有名称取得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相关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6月14日颁布,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0号令,下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