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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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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花花世界 2019/1/23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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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八年二月一日 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通告”、“意见”、“决定”。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市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五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为完成某项专门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 (三)部门的内设机构。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制定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及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对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研论证。第十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十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法制机构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由其内设的相关业务机构或法制机构负责起草。必要时可以邀请或委托相关专家、研究机构起草。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有必要的可以联合起草。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第十三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核修改,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送审稿,在发布之前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第十四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第十五条对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