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金洲镇镇规民约(2009年10月26日金洲镇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扎实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构建“和谐金洲”为目标,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经金洲镇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讨论并通过如下镇规民约:    一、对扰乱公共秩序,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无理找领导扯皮,殴打干部和工作人员者,情节较轻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轻者批评教育,造成后果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政府和村(社区)下达的各项任务拒不完成或故意造事作对的进行批评教育。    四、拉家族、拉宗派、拉帮结伙、合伙斗殴、无理闹事者,轻则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殴打他人或侮辱他人,轻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六、对偷摸扒窃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对破坏各种公共设施和建筑物,责令其修复,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故意破坏公私财物,侵占他人财产,损坏他人庄稼的赔偿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在公共场所寻衅闹事、打架行凶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酗酒闹事者,在酒醉状态下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人生和财产有威胁的应将其约束直至酒醒,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十一、严禁打牌赌博,初次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惯赌者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二、装神弄鬼、利用封建迷信诈骗钱财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十三、对明知是脏物,而协助销赃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四、在自己的承包地内以保护庄稼为由,有意投放药物,未造成后果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除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并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五、在创建“和谐金洲”活动中,不按签订综治责任书去履行自己的业务或者对子女违法犯罪行为不制止者,除按有关法律处罚外,其家庭不能参与评先评优,并影响其子女参军、就业等。    十六、在土地继续延长承包期内,不按承包证去行使自己的承包土地、山林的经营权,故意侵占他人的山林、土地或者更改原状和规划界线的由当地政府处理,不服从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处理,故意制造是非的,由主管部门查清后,按有关法律政策从重从严处理,并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七、对公共场所、集市、随意堆放建筑材料(石沙、石子、石块、水泥砖、泥土等),乱吐乱扔、乱贴乱画、乱排乱倒、乱搭乱建、乱停乱行、乱开乱采或其它影响集市和村寨环境卫生的,处以50元以下的教育认识费,并强制拆除,堆放建筑物,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必须按规定堆放。违者,主管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八、对公路沿线(包括乡村公路)堆放阻碍物(泥土、石沙、石子、石块等其它阻碍物)影响交通正常秩序和公路环境卫生的处以50元的教育认识费,并按规定时间自己拆除;由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公路边开石、打沙、建房堆泥,必须按主管部门指定的界线进行堆放,违者,依照该条第一款处理。    十九、河流、水库、人畜用水、水源处堆放或投放污染物的,责令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