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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侦查刑CON事诉讼法CON修改中职务.doc

上传人: navirat 2013/8/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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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职务犯罪侦查涉及的几个问题
崔江西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就修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调研。现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思想正面临着历史性的变革,反腐败问题成为这场历史变革之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完善必须与之相适应,促进反腐败工作的健康发展,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职务犯罪侦查涉及的几个问题谈一下看法,以求教于方家。
一、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
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是指侦查人员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秘密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侦查措施的总称,它具有秘密性、技术性、程序性、辅助性等特征,主要包括测谎催眠、监听监录、卫星定位、密搜密取、邮件检查、网上通缉等等。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将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列为法定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支撑。当前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职务犯罪也日益智能化、技术化,取证难度加大,运用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成为应对新的执法环境的必然选择。但是当前工作实践中,检察机关开展技术侦查往往依托公安机关人员力量和技术侦查装备,并且按照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审批手续非常严格,由公安机关协助使用。当前公安机关技术侦查部门自身工作量很大,往往对检察机关的协助请求顾及不上,导致检察机关技术侦查工作难以及时有效开展。
对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的限制使用,目的是保障被追诉人人权可能受到的侵害。“制度的设计永远不能脱离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不能忽视我国刑事诉讼中侵犯被追诉人人权的现象,也不能忽视刑事破案率特别是职务犯罪破案率低的现状。自二战以来西方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的普遍性做法是:一方面不断强化刑事程序的人权保障能力,一方面不断强化刑事诉讼的犯罪控制能力,赋予侦控机关以越来越多的取证手段。在这一背景之下,赋予侦控机关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成为西方法治国家普遍做法。如美国《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规定,对贿赂犯罪案件等十二种重大复杂案件可以采用秘密监听手段。
(二)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的程序设计
1993年《国家安全法》和1995年《人民警察法》都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但未对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的程序和由此得到的证据的适用作出明确的规定。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的运用必须满足人权保障和犯罪控制这两种不同利益需要,必须设计一套合理的程序,实现两者的平衡。
1、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运用应坚持的原则。一是坚持重罪原则,只有重大复杂、取证难度较大的案件才可以使用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二是最后手段原则,只有在采用常规手段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时才能使用[③]。三是合目的原则,只有为了侦查犯罪的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且必须在立案后才能采取。四是自愿原则,适用于测谎和催眠实验等特殊技术侦查措施。
2、使用主体及审批程序。当前使用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其主体地位分别是《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安全法》赋予的。检察机关作为打击职务犯罪的主要司法机关,法律还没有明确赋予独立使用技术侦查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