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2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保监会规章篇)
一、《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减轻
从轻
适中
从重
1
未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
未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保监会可以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构:警告
责任人员:可以警告
机构:警告
责任人员:可以警告,并处3千元罚款
机构:警告
责任人员:可以警告,并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机构:警告
责任人员:
可以警告,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未设置专门岗位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未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业务定期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应当记入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减轻
从轻
适中
从重
3
未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对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未终止其代理权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终止其代理权。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同上页
4
未报告保险代理人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代理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严重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者洗钱等非法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行为。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减轻
从轻
适中
从重
5
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第十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机构: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机构:5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机构:9万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机构:2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责任人员:警告,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或报请保监会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6
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7
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套取费用,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序
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情形及处罚标准
减轻
从轻
适中
从重
8
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9
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