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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培训.ppt

上传人:1017848967 2019/1/26 文件大小:60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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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