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民航总局发〔1994〕第30号中国民航局 各航空公司:根据民航总局《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和通用航空经营成本情况,总局决定将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予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农业航空在一九八六年制定的小时收费基础上平均上调90%;林业航空在一九九一年制定的小时收费基础上平均上调50%。二、根据农林业航空作业项目的特点,参照机型和作业条件,新制订了农林业航空按面积收费的标准。三、调整后的工业航空(含空中游览、空中照相、广告宣传、海陆上石油开发服务)收费标准为参考价格,其价格浮动权下放给各通用航空企业,由企业与用户具体商定其收费标准。四、鉴于部分用户购买飞机交给通用航空企业执管,其收费标准由飞机产权方和企业协商确定。五、为鼓励农林业航空飞行,民航总局继续对直属企业实行飞行小时费补贴的办法。此收费标准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民航总局发布的有关通用航空收费标准文件同时予以废止。请遵照执行。附: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一九九四年一月三日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一、通用航空作业项目收取月租金、飞行小时费或面积收费、往返调机小时费(按各机型专包机收费标准80%收取)。二、除农业飞行、飞播造林、林业灭虫、施肥、航空探矿,以及按面积计费的航空摄影不收月租金外,其它作业项目均收取月租金。三、鉴于18cm×18cm相幅航摄仪已淘汰,此次只制定了23cm×23cm相幅航摄面积收费标准。彩色航空摄影的收费按黑白航空摄影收费标准的115%收取。航空摄影材料费(胶卷、相纸、药品等)另行收取。四、当要求航空摄影航向重叠为80%、90%时,另行收增加航摄仪曝光次数的费用,即每增加曝光一次,增收费用10元。五、在沙漠地区执行通用航空任务,按各机型、作业项目收费标准的130%收取。六、对构架航线、铁道、公路、河道选线等不能按面积计费的特殊航空摄影,可按航空摄影飞行小时收费标准收取。农林业航空收费办法,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作业项目,采用按小时或按面积收费。七、飞播造林和用于林业的撒施颗粒肥料、撤毒饵按所在地区林业飞行喷洒常量作业标准执行;飞播水稻、牧草和用于农业的撒施颗粒肥料、撒毒饵按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