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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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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doc

上传人:shijijielong001 2019/1/27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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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乌海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乌民发〔2017〕79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四)公开、公平、公正。第三条市民政局承担市福利院、市救助站等公办福利机构中的救助供养人员转为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及救助工作。各区民政局承担主体责任,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等相关工作。认定条件第四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和视力残疾人。第六条收入总和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不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一)有商业用房的;(二)有两处及以上住房的;(三)有消费性或经营性车辆的;(四)有经营性纳税记录的;(五)有股份登记记录的;(六)有1000元以上高档消费行为或经常参加高档娱乐休闲活动的;(七)存款、有价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余额超过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标准10倍以上的。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第七条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四)各区认定部门据实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八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第九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第四章 审 核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