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环发[2002]26 号 2002-01-30 实施)
2002-01-30
1. 总则
我国目前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90%以上,
为推动能源合理利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控制燃煤造成的二氧
化硫大量排放,遏制酸沉降污染恶化趋势,防治城市空气污染,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
计划纲要》的有关要求,并结合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
策。
本技术政策是为实现 2005 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在 2000 年基
础上削减 10%,“两控区”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 20%,改善城市环境空
气质量的控制目标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煤炭开采和加工、煤炭燃烧、烟气脱硫设施
建设和相关技术装备的开发应用,并作为企业建设和政府主管部门管理
的技术依据。
本技术政策控制的主要污染源是燃煤电厂锅炉、工业锅炉和窑
炉以及对局地环境污染有显著影响的其他燃煤设施。重点区域是“两控
区”,及对“两控区”酸雨的产生有较大影响的周边省、市和地区。
本技术政策的总原则是:推行节约并合理使用能源、提高煤炭
质量、高效低污染燃烧以及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根据技术
的经济可行性,严格二氧化硫排放污染控制要求,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本技术政策的技术路线是:电厂锅炉、大型工业锅炉和窑炉使
用中、高硫份燃煤的,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中小型工业锅炉和炉窑,
应优先使用优质低硫煤、洗选煤等低污染燃料或其它清洁能源;城市民
用炉灶鼓励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替代原煤散烧。
2. 能源合理利用
鼓励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步改善和优化能源
结构。
通过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逐步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关闭或
改造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的小企业;鼓励工业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采用先进洁净煤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逐步提高城市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比例,清洁能源应优先供
应民用燃烧设施和小型工业燃烧设施。
城镇应统筹规划,多种方式解决热源,鼓励发展地热、电热膜
供暖等采暖方式;城市市区应发展集中供热和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替
代热网区内的分散小锅炉;热网区外和未进行集中供热的城市地区,不
应新建产热量在 以下的燃煤锅炉。
城镇民用炊事炉灶、茶浴炉以及产热量在 以下采暖炉应
禁止燃用原煤,提倡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等低污染燃料,
并应同时配套高效炉具。
逐步提高煤炭转化为电力的比例,鼓励建设坑口电厂并配套高
效脱硫设施,变输煤为输电。
到 2003 年,基本关停 50 MW 以下(含 50 MW)的常规燃煤机组;
到 2010 年,逐步淘汰不能满足环保要求的 100MW 以下的燃煤发电机组(综
合利用电厂除外),提高火力发电的煤炭使用效率。
3. 煤炭生产、加工和供应
各地不得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 3%的矿井。对现有硫份大于 3%
的高硫小煤矿,应予关闭。对现有硫份大于 3%的高硫大煤矿,近期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