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宣告死亡制度死亡有自然死亡与推定死亡之分。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推定死亡,是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居住地下落不明且满足法律上所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时,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一、设立宣告死亡的必要性公民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若失踪,离去其住所或居住地生死不明,则其有关的权利义务,如财产的管理或继承,配偶的婚姻等,将无法确定。若让此种状态长久继续,对于利害关系人及社会的安定均属不利。因此设立宣告死亡制度,使之发生与真实死亡同等的法律后果。二、宣告死亡之含义及其要件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且符合宣告死亡的失踪期间,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由此规定可知申请宣告死亡应满足的有效要件有以下几点:须有失踪人。所谓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杳无音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对下落不明进行了定义,即下落不明乃是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失踪期间。民法通则设有二种:①普通期间为4年;②特别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有申请死亡宣告之人。依《民法通则》之规定,申请死亡宣告的人为失踪人之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对于死亡宣告于法律上有厉害关系之人而言,如失踪人的配偶,继承人,债权人等。宣告死亡应由法院为之。宣告死亡或撤销宣告死亡,其权力行使主体为人民法院。三、同时死亡的推定同时死亡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同时遇难,不能证明其死亡先后之时,推定其同时死亡。例如:甲乙俩父子同坐飞机遇难,不能证明其死亡时,则推定其同时死亡。推定同时死亡的主要法律效果,系死亡者之间不能相互继承。四、死亡时间的推定死亡时间的推定,应以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死亡人之时。失踪人在满足宣告死亡的条件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在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那刻即为死亡的时间。五、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针对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的问题,《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可见,宣告死亡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宣告死亡人的住所或居所为中心的私人关系,而不在公共关系之列。六、宣告死亡的撤销依《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撤销需满足:一是被宣告死亡人本人的出现或者其亲属知道他还活着;二是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三是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七、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效力《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撤销死亡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财产方面。依照继承法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