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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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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doc

上传人:xxq93485240 2019/1/29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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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规范测评标识行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实施细则。第二条本暂行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测评标识”)工作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暂行实施细则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第四条下列民用建筑应进行能效测评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三)省级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安排的项目;(四)申请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五)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第五条其他居住建筑和一般公共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活动可参照本暂行实施细则执行。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受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的委托,承担民用建筑能效的具体测评工作。第七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依据相关规定得到认定的、能够对我省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第八条测评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暂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从事我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并对能效测评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九条民用建筑能效水平按照测评结果,划分为五个等级,并以星为标志。第十条民用建筑能效标识由标志和证书组成,采用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规定统一格式和内容并监制的标志和证书。第二章申请和发放第十一条民用建筑以单栋建筑为对象,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分以下两种:(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施工情况,通过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等方法,获得该建筑的建筑能效理论值,并通过所在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提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省建设厅依据建筑能效理论值核发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该标识有效期为1年。(二)建筑项目取得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报告并投入使用一定期限内,应当对该项目的采暖空调、照明、电气等能耗情况进行统计、检测,根据实测结果对建筑能效理论值进行修正,获得建筑能效的实测值,并通过所在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申请更新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省建设厅依据建筑能效实测值核发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标识,该标识有效期为5年。第十二条申请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二)建筑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意见;(三)全套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资料和一套完整的竣工图纸;(四)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项目围护结构部位热工性能及产品节能性能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和标签以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六)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七)采暖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要求确认采暖空调系统的运行参数在设计范围内);(八)应用节能新技术的情况报告。第十三条申请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采暖空调能耗计量报告;(二)与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