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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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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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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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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立和实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进一步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以下简称“能效测评”),是指对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和评价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能效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依据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耗相关信息向社会或产权所有人明示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以下简称“测评机构”),是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能够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评估工作的机构。省级测评机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民用建筑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
(一) 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下同);
(二) 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 申请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安排的建筑项目。
第五条鼓励其他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参照本细则进行能效测评标识。
第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全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建筑能效理论值。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委托测评机构进行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能效测评机构须在受委托后10天内提出该建筑的建筑能效理论值。
(二)建筑能效实测值。建筑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或建筑所有权人应委托测评机构对该项目的采暖空调、照明系统、电气设备等能耗情况按规定进行统计、监测,获得建筑能效实测值。
第八条民用建筑能效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提出的标准,划分为五个等级,以星为标志。
第九条能效标识由标志和证书组成,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格式和内容制作。
第十条能效测评应以单栋建筑为测评对象,并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中的方法分别对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进行测评。
第十一条测评机构按照测评标识阶段,分别出具《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报告》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实测值测评报告》。
《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理论值测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
(二) 民用建筑能效标识汇总表;
(三)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
(四) 建筑和用能系统概况;
(五) 基础项计算说明书,包括计算输入数据、软件名称及计算过程等;
(六) 测评过程中依据的文件及性能检测报告;
(七)能效测评联系人、电话和地址等。
《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