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规定的企业标准,是指企业依法制定的作为组织生产和产品质量依据规范的企业产品标准。第三条江西省范围内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应遵守本细则。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卫生厅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第五条 江西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法制监督局(简称厅法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江西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体承办企业标准备案事务,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能:(一)受理企业标准备案申请,提供企业标准备案申请咨询服务;(二)受厅法监局委托管理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专家库;(三)列席企业标准备案审查会并记录会议内容;(四)整理汇总拟备案的企业标准申请材料,报省卫生厅审批;(五)负责企业标准备案档案管理;(五)承担厅法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六条 企业标准由食品生产企业组织起草,制定企业标准一般应经过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须的试验验证、专家论证、备案和发布实施等过程。第七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第八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九)生产加工流程;(十)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九条  企业标准编写格式应符合GB/《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第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省卫生厅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第十一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企业标注备案后,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再委托或授权生产,委托方或授权方应当到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增加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第十二条 拟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企业标准在申请备案后应通过企业标准技术审查,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拟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采取会审或函审的形式。技术审查专家由办公室从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抽取并报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审定,总人数不得少于3人,同一单位不得超过2人。技术审查采用专家组审查制,并形成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第十四条参加企业标准技术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在标准企业技术审查中,累计出现2次以上重大失误的,办公室应取消其江西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专家资格。第十五条企业标准技术审查内容包括:(一)企业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企业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我省地方标准;(三)技术内容是否合理、完整;(四)试验方法是否科学可行;(五)检验规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六)标志、包装、运输、贮藏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七)标准编写是否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六条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份;(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所代理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四)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五)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十份)及电子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