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的企业标准,是指企业依法制定的作为组织生产和产品质量依据规范的企业产品标准。第三条 江西省范围内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应遵守本细则。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卫生厅备案:(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第五条 江西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法制监督局(简称厅法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江西省卫生厅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挂靠在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具体承办企业标准备案事务,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能:(一)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咨询服务;(二)承办企业标准备案申请受理、初审和报批工作;(三)帮助企业做好专家评审联系协调工作;(四)受省卫生厅委托,管理我省食品安全标准专家库;(五)承担我省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日常业务、信息收集汇总和材料报送等工作;(六)负责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档案管理工作;(七)承担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六条 企业标准由食品生产企业组织起草,制定企业标准一般应经过调查研究、对标准草案进行必须的试验验证、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备案和发布实施等过程。第七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第八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九)生产加工流程;(十)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九条  企业标准编写格式应符合GB/《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第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省卫生厅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生产地址。第十一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