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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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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上传人:镜花流水 2019/1/29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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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工商所、队:法制机构在监督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发现在立案、***、核审、审批等诸多环节存在一些执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现进行归纳整理为以下十项,统一要求或者重申如下:一、办案机构在立案时,必须填写案源登记表,提交与立案有关的基本证据材料;申报立案时,必须标明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所违反的具体法律名称及其条款;二、现场检查笔录是对违法现场客观情况的记载,对举报人的举报、对当事人现场的询问等应当使用相应的法定文书,不得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载或者叙述;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必须以局名义办理;四、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的填制问题。由于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在告知,告知后对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复核也是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在回复;听证告知后对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办案机构也要及时知悉并整理送交法制机构案卷。因此,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统一填制为办案单位的人员和电话,方便复核和整理送交案卷;五、以工商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处罚决定作出10日内处罚决定书必须送交法制机构备案,以备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及时进行审查或者应诉;六、其他行政单位移送,经法制机构审查后交有关办案机构办理的案件,必须以工商局的名义立案并实施行政处罚;七、关于处罚决定书的抄送问题。以局名义的案件,属于听证范围或者属于案件审批委员会集体讨论的案件,抄送市局法制科、公平交易科,如果同时还属于登记性质的案件,还应抄送市局企业登记科,并抄送区政府法制局;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抄送市局法制科及区政府法制局;八、关于法律条款的引用问题。在立案、强制措施、终结报告、审批、处罚决定等诸多环节,引用法律条款,必须明确到法律的条、款、项、目,不能笼统的仅表述为哪一条;如果违法行为或者法律责任条款属于多款或者多项的情形,仅直接引用定性或者追责的条、款、项,无关的违法行为或者法律责任条款不要引用在相关文书中;九、关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问题。由于一些法律责任的条款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