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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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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上传人:54156456 2019/2/20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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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合政办秘〔2010〕8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及办公厅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少数单位不按规范程序和要求报送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公文“倒流”屡禁不止,不仅影响了市政府机关公文处理正常工作秩序,不利于请示事项及时解决,甚至造成一些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合肥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公文报送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原则上只接收各县(区)政府、三个开发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报送的公文。市直部门和县(区)、开发区管理的单位确有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报文;紧急情况需直接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门。二、需报市政府协调、审批的事项,不得向市政府办公厅报文。属于有关业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部门之间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各部门直接行文,不应报市政府转办。三、各县、区政府不得直接向省政府或省直部门行文请求解决问题。确有需要的,应由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或省直部门行文。四、向市政府报文必须使用文件形式,不得以签报、呈阅件、便函等形式报文。五、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六、“请示”必须一文一事,只报一个主送机关。“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或需要办理的建议事项。对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公文,只按报告处理,不予答复。七、各部门报送的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代拟稿,应以“请示”报送市政府。在“请示”中,说明发文的缘由以及相关部门会签情况,同时将相关部门的会签意见(包括分歧意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复印件等作为附件一并报送。要求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的,“请示”一般直接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后,送市委办公厅办理。八、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厅应急二处统一审核、登记,按规定程序呈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