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警察接受“性贿赂”,而接受“性贿赂”——“享用”别人花钱雇用的“小姐”是否构成受贿罪?2月23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原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民警魏某受贿案,其中,关于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引发了刑法学家的激辩。案情回放:违法捞人钱色兼收魏某41岁,被捕前是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民警。在庭审中,公诉人指控,2006年至2007年期间,魏某抽调到市公安局“三基办”工作,认识了该局法制处的相关人员。魏某就是利用了法制处相关人员的职权,违法为4个有前科的劳教人员办理了劳教所外执行,“好处费”。而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有前科的劳教人员是不符合所外执行条件的。违法帮助劳教人员所外执行,魏某不仅收受金钱贿赂,而且女色贿赂照样“笑纳”。在法庭调查中,魏某是通过捞人中介陈某认识4个有前科的劳教人员。陈某证言称,“魏哥”有次告诉他,以后要办劳教所外执行,直接找自己,并给他15%的回扣。后来,他找“魏哥”办了几次,都是刚送劳教不久后就出来了。陈某称,虽然“魏哥”说好给他15%的回扣,但第一次却没兑现,后来几次他都是直接从劳教人员家属送的钱中扣除回扣,再把剩下的钱交给“魏哥”。除了直接给“魏哥”送钱外,陈某还自曝送过“性贿赂”。他称,“小姐”是花钱到发廊找的,目的也是讨好“魏哥”。支持方:性贿赂纳入刑法威慑官员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郝川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刑法没有将性贿赂纳入受贿罪的范畴。现行刑法规范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这里的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至于非财产性利益,则不属于财物。中纪委不久前通报,“权色交易”正日益成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廉洁性的新型违法行为。“‘每一个倒下的贪官后面都有一个女人’,这句话虽然并不是百分之百正确,但性贿赂的发生频率之高和中国刑法惩治力度之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已是不争事实。”郝川说。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郝川认为,从受贿罪的客体及性贿赂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考虑,应适当调整犯罪圈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规范的调整范围。况且在司法实践中,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已经对于受贿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扩充,对于干股、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等情形都纳入刑法调整,这体现了国家从严治吏的指导思想,依照这一指导思想,刑法规范涵盖性贿赂是大势所趋。“以非财物行贿尤其是性贿赂的现象越来越多,其危害性不亚于财物贿赂,而按中国现行《刑法》不能给予定罪,这极不利于反腐败斗争。”郝川建议,再次修订《刑法》时应在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增设“非财物贿赂罪”,以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反腐败立法。至于纳入后如何认定,郝川表示,如果可以量化为财物的,应以数额计算;如果不能量化为财物,不建议以次数计算,因为不管一次还是多次,刑法关注的重点是权力是否被收买,权力是否被交易,权力是否被滥用。有些性贿赂虽然只有一次,但足以将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收买,这种危害性不亚于多次性贿赂的危害性。因此,应以是否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作为情节考虑。当然,如果性贿赂的对象为多人,也可以考虑情节严重。反对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