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
李志明(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2001 级,430072)
摘要:中国是一个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多发的国家,亟待建立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科学有效的工伤保险制度。本文对中国工伤保险事业的现况进行了研究,总结出了其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并借鉴工伤保险事业发达的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一些比较可行的改进对策。关键词:工伤保险问题对策分析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伤残医疗服务、康复服务、伤残补偿和遗属抚恤金等方面的待遇,并仍能享有基本生活的一种保障机制。它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公平和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工伤保险的基本情况中国政府历来重视职工基本权益的保障。建国伊始,在恢复经济建设的同时,正式开始了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创建工作。1951 年2 月26 日,原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 年1 月2 日又重新修正颁发,从此,工伤保险在中国正式开始实施。然而由于人口多、底子薄,工业化进程缓慢,加上缺少经验,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管理模式、基金筹集、工伤范围及待遇等方面均存在不少问题。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政府开始对工伤保险进行改革。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1996 年8 月原劳动部在总结各地工伤保险试点情况的基础上颁发了266 号文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于同年 10 月 1 日起在全国试行。1996 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为鉴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提供了依据。进入21 世纪,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步伐不断加快。2002 年4 月5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范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为了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强化社会稳定, 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3 年4 月27 日签署第375 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4 年1 月1 日开始施行),这标志着中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此后为配合该条例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等配套文件。该条例及其配套文件扩展了工伤保险制度适用的范围,解决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和安全性问题,并对工伤鉴定过程进行了较为严格、详尽的规定。该条例出台后,中国形成了一个以《劳动法》为龙头、以《工伤保险条例》为核心的工伤保险法律体系,并与《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共同构筑起了维护职业安全和保障伤残者权益的两道屏障,这为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石。 2 目前,中国工伤保险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模式采取属地管理,地市级统筹,共担风险的办法。通过“统筹共济”“大数法则”分散企业“职业风险”,基金财务制度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现收现付制,保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费。基金支出按照无过失责任原则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有工伤医疗费、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护理费、易地安家补助费、伤残补助费、残疾器具费、丧葬费、工亡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等共10 项,另外还有职业康复、事业费支出、宣传培训和安全奖励等。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截止到2003 年底,全国已有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兵团开展了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人数为4573 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7 万人。2003 年前11 个月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为1%左右,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近30 亿元,支出20 亿元, 亿元。 国外工伤保险发展史及现况工伤保险作为工业化发展的直接产物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它起步于19 世纪,伴随欧洲国家工业化的进程而发展。到了19 世纪后期,由于现代社会化大工业的发展导致工伤事故日益增多,德国、英国、法国等工业化较早的国家相继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雇主要为受职业伤害的工人支付补偿金,强制雇主负责工伤赔偿。1884 年7 月6 日,德国颁布了《工伤保险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是专门涉及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及其预防与补偿问题的法规。该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