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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中西宪法运行机制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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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八章中西宪法运行机制比较研究
教学目的:宪法解释概念及模式、宪法修改概念及模式、宪法监督概念及模式、宪法诉讼
教学重点:中西关于宪法解释模式、宪法监督模式、宪法诉讼的制度规定
教学难点:宪法诉讼
6课时
一、宪法解释制度
(一)宪法解释概念
1、宪法解释概念
宪法解释是指为了正确理解和统一实行宪法,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宪法的尊严,弥补宪法因时代变迁而产生的不足,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宪法条文所作出的说明。
2、宪法解释的对象
关于宪法解释的对象,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整体宪法说,即认为宪法解释的对象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宪法典,不能孤立地解释单个条文、重在把握宪法典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精神;二是宪法规范说,即认为宪法解释的对象仅限于宪法条文,是对宪法规范含义所作的说明;三是宪法原则说,即宪法解释的意义在于对宪法的原则性条文加以适当的说明,这是一种占主导地位的观点。
综合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宪法解释的对象是指广义上的宪法,是世界各国宪法典及宪法性法律中各种宪法规范的总和。
3、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区别与联系
首先,宪法是法律,因此宪法解释是一种广义上的法律解释,宪法解释的原则,方法,程序以及运作的一般原理都应遵循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律。其次,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因此,宪法解释与普通法律解释有所不同,例如顾及整体性、解释程序严格等。
4、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的区别与联系
首先,两者从属于不同的学科范畴,前者属于解释学,后者属于立法学;其次,两者的行为特性不同,即各自有不同的主体和运作程序,对宪法产生不同的变化效应。因此,绝不能以解释为名行修改之实,因为宪法解释只能是不超越宪法原意的严格解释。
(二)宪法解释的分类
依据解释宪法的主体和效力可将宪法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种;依据解释的方法可将宪法解释分为文理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全面解释和补充解释;依据解释的目的可分为立宪解释、行宪解释、违宪解释、监督解释等。
1、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是指由宪法授权的机关或宪法惯例所认可的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宪法条文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正式解释的特点:特定主体;具有效力。其中,特定主体主要有四类:
司法机关:要求:A 依司法程序进行,不告不理,富于具体审判之中
B 针对某一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进行解释,形成判例赋予普遍性
C 不涉及政治问题,即司法机关不能对政治问题作出解释
D先例原则,即可依据以前的判例进行判案
评价:被动、影响宪法的适宜性、容易发生偏差。资本主义国家多采用此方式。
立法机关:要求:A 以决议决定、立法文件的形式进行解释
B 具有普通的约束力
C任何时候都可进行,即主动、被动或申请都可启动
D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评价: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原义性,但代表意志容易强加于人民,社会主义国家多采用此方式。
专门机关:要求:A 解释具有专门性
B 解释具有权威性
C方式具有多样性
评价:因具有许多优点而成为发展趋势,两者都存在此方式。这种方式由奥地利学者汉斯•凯尔森创立并首先于1920年10月在奥地利实行。
国家元首(美国)和公民团体(日本):因少数涉及而研究不足。
2、非正式解释又称无权解释,它是指非特定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宪法条文所作的说明,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有人又称为学理解释。如宪法学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即为宪法的学理解释,它是非正式宪法解释的一种,其性质属于学术探讨,没有法律效力,但它是一定宪法要求、宪法评价的表现方式。
(三)宪法解释的限制
宪法解释根源于宪法所具有的原则性和时代性而引起的宪法纠纷,但宪法是根本法,对它的解释也是有限制的,并不是随意的,主要包括:
1、主体的限制,比如我国宪法的解释属于立法机关解释宪法体制,这种体制确认于1978年,具体规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从而以根本法的形式予以确认,
2、原则的限制:法定要求、立宪意图、宪法基本精神、发展需要、字面解释、整体解释。有人称之谓宪法解释的具体原则。
我国宪法解释标准及原则有:,两个基本点。,法制统一。,适度灵活。
(五)宪法解释方法
宪法解释的方法是指具体解释宪法的技术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统一解释:即指对人们理解不一的宪法条文作出明确而统一说明的方法,其目的在于消除各种误解,使宪法得到一致遵守。
2、条理解释:为准确理解宪法条文的含义而需要根据文字含义、法理要求,利用先例、类推和上下文之间的关系等对之予以说明。其中,以字面含义为依据的解释称为文字解释;以法学原理为依据的解释称为法理解释。
3、补充解释:指宪法在规定过程中存在遗漏,而在实施中通过解释予以适当补充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