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绿色建筑开发中多方利益主体行为分析
林敏
2013-2-4 14:40:13 来源:《建筑经济》2012年第12期
摘要:在绿色建筑开发中,所涉及的多方利益主体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做出各自的行为选择。在分析绿色建筑项目的利益主体范围和层次的基础上,研究绿色建筑涉及的多方利益主体的主要行为,并指出了各主体应完善的行为重点。
关键词:绿色建筑,利益主体,行为分析
在2011年3月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务院提出要积极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揭示了绿色建筑在我国未来发展的广阔前景和商机。但目前,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市场化不足、企业制度不完善、市场体系不健全、政府职能不到位及复杂的社会利益分配机制等。这些问题导致在绿色建筑发展过程中,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即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与减少资源消耗、实现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绿色建筑开发中涉及的多方利益主体的行为也就成为关注的问题。
1 绿色建筑项目的利益主体
绿色建筑项目的利益主体可以分为系统内部主体和系统外部主体。系统内部主体包括企业自身、项目经理部内部以及作业层。外部主体又分为近外层主体和远外层主体。主要区别是,绿色建筑项目与如业主、监理人、设计单位、供货商、承包商和保险公司等关联单位一般有合同关系,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合同关系,可视为近外层主体;政府、项目周边居民社区组织、地方环保、交通、文物、消防和公安等单位。一般没有合同关系,但有着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等约束的关系,可视为远外怪主体。
目前,对绿色建筑开发中涉及的多方利益主体更多的是关注开发商、绿色建筑设计单位、政府、绿色住宅消费者、施工企业及监理单位等利益主体。不同的主体在绿色建筑的开发中出于对各自利益的追求,基于成本价值的视角,对于绿色建筑的行为选择是不同的。总体来讲,政府倡导可持续发展;消费者拥有提高生活水平的利益需求;企业最主要的目的是获取利润,三者根据合同关系、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所采取的行为会有所不同。
2 绿色建筑涉及的多方利益主体行为分析
在绿色建筑开发中,所涉及的多方利益主体会做出各自的行为选择以实现,各自的利益。
远外层利益主体行为分析
如前所述,和绿色建筑项目处于远外层关系的关联单位一般没有合同关系,但却有着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等约束的关系,如与政府、项目周边居民社区组织等的关系。
政府努力完善保障体系
(1)出台标准体系,并不断完善法律规范
2006年,我国政府在建设节约型和资源环保型社会的背景下推出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在《标准》的编制过程中参考了LEED和BREEAM等国外的评估体系,同时也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指标体系以及评价内容进行了调整[2]。这个标准的制订为绿色建筑评价打下基础。然而,绿色建筑是一个新兴事物,技术含量高,许多新技术标准、新材料和新工艺的采用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还需进一步地调整和改进,以期公正合理地评价绿色建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9月出版的《(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对绿色建筑施工的评价框架体系、环境保护评价指标、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评价指标、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评价指标、节能与能源利用评价指标、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组织和程序等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2012年6月,深圳市率先制订了发展绿色建筑的法规,从绿色建材、绿色市政设施、绿色施工、绿色装修、绿色物业管理等多个方面对全市绿色建筑的建设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一发展绿色建筑的规定在全国尚属首例。
但总体而言,我国关于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法律规范甚少,且执法的力度不够。
(2)积极采取经济手段
财政部门已经积极安排资金,支持绿色技术的研发、应用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等,但是投入力度仍然不够。其次,政府采用了一些财政补贴的方式,但是形式需要改进,内涵需要增加。同时,政府支持金融机构对绿色建筑开发企业优先贷款和实行优惠利率,对部分绿色建筑项目融资提供信用担保,但是尚未专款专用。政府对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绿色建筑技术的发展基金的成立,绿色建筑企业的上市支持力度不够,需要建立支持开发绿色建筑的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为发展绿色建筑的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软环境。
(3)积极培育绿色建筑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2012年8月,国务院印发《节能减排
“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40号),文件指出要积极培育绿色建筑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参与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必须注重本机构评估人员从事绿色建筑的设计咨询、产品部品检测、单体建筑第三方评价、区域规划等专业性的培养,政府应该加强绿色建筑技术规范、绿色建筑科技培训工作,培养相应的绿色建筑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