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网络舆论监督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发布日期:2011-01-18信息来源:陈飞峰浏览次数: 88字号:[ 大中小]
论文提要:人民群众通过网络与新闻媒体结合起来,两种监督力量逐渐混为一体形成一种新的监督形式——网络舆论监督。但网络舆论监督存在虚假性、带有色眼镜、具有强烈的情绪化倾向等不足,特别是网络舆论监督的越位,更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造成冲击,有时网络舆论监督甚至可以在一夜之间掀起巨大的“舆论潮”,对审判工作形成巨大冲击。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撰文指出:传媒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如何找到两者最佳的契合点,使传媒对司法的监督自由而又不过度,司法对传媒的排斥合理而又不过分,是目前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本文针对网络舆论监督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的影响进行优劣分析,就如何规范网络舆论监督,防止其“越位”,以便更好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提出自己的观点。论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第二部分网络舆论监督概述;第三部分网络舆论监督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冲击;第四部分网络舆论监督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1、完善保障制度,提高应对网络舆论监督的定力;2、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监督制度;3、切实贯彻审判公开制度,以审判公开应对网络的“假公开”; 4、规范诉讼参与人,特别律师的网络舆论监督行为;第五部分结束语。
一、引言--两个网络新词
1、临时性强奸
2009年10月29日,浙江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对两名派出所协警强奸醉酒女子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审理调查后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被告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两被告人各入狱三年。随后该案被媒体在网络上进行了报道,但立即引发网友对法院的“临时性”一词和该判决的公平公正性提出质疑。一时间,“临时性”在网络上被炒得沸沸扬扬,引起关注。后经过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①]
2、欺实马事件
杭州飙车案或杭州富家子飙车撞人案,同时也被网民称为欺实马事件(音同70码,取欺负老实人之意)。2009年5月7日,谭卓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被胡斌所驾驶的改装三菱跑车撞飞,后送120后不治。,杭州交警召开新闻发布会,提及“当时车速在70码(注:实际应为‘公里/小时’),由此引发舆论不满。5月14日,杭州飙车案事故鉴定完成后,杭州市公安局向媒体发布交通肇事案鉴定报告,,同时杭州警方也就早前的70码说法向公众道歉。之后法院认定胡斌构成交通肇事罪。
[②]5月8日
如果说2008年许霆ATM机盗窃案标志着传统的“媒体审判监督”[③]已进入了“网络舆论监督”时代,那么2009年的“临时性强奸”、“欺实马事件”、湖北省巴东县“邓玉娇故意伤害案件”、“孙伟铭醉酒驾”等案例,则标志着网络舆论监督逐渐走向全盛时期。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中所面临的舆论监督压力是空前的,正是在媒体,特别是网络对审判的影响汹涌澎湃的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撰文指出:传媒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如何找到两者最佳的契合点,使传媒对司法的监督自由而又不过度,司法对传媒的排斥合理而又不过分,是目前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④]
总之,网络舆论监督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产生了新的影响,这种影响与传统媒体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影响有着显然不同的特点,本文试就网络舆论监督下如何保持审判权独立行使作一浅析。
二、网络舆论监督概述
1、审判权独立行使与网络舆论监督
审判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可以说,没有审判独立,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司法。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当然我国的审判权独立行使并不意味着审判权不受任何监督与制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审判权应受以下监督、制约:人民法院内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近年来,随着我国审判权的监督机制不断规范化、法制化,审判权的监督与审判的独立行使渐趋良性化,审判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公开、独立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但是随着网络出现,人民群众通过网络与新闻媒体结合起来,人民群众凭着新闻媒体的力,媒体借着人民群众的势,两种监督力量逐渐混为一体,形成一种特殊的人民群众监督与新闻媒体监督相混合的监督形式——网络舆论监督。[⑤]
2、网络舆论监督的特征
网络媒体的交互式发展改变了传统媒体单向传播的模式,具有传受的及时性、交互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