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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体系重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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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体系重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体系的重构
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张伟通讯方式:北京市西城区育幼胡同8号,100035;电话,**********。
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健全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保证公正司法。”在全国十二次检察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也明确提出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因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就必须要特别注意不断加强对各项检察权的监督。其中,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一直倍受学术界关注,对其加强监督的呼声也日渐强烈。笔者即结合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现状,就如何构建完善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体系谈谈自己的一些观点。
一、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体系概述
监督,即是指监察督促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缩印本,第2040页。
。具体包括了两种行为:一是监察,即对被监督者的行为予以暗中或者公开地进行察看;二是督促,即通过对被监督者行为的评价甚至做出相应的奖惩等形式对被监督者的行为予以引导和指挥,促使其贯彻自己的意图和想法。
笔者认为,完善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体系应当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司法体系内部的监督,即参与职务犯罪案件诉讼过程的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其中应当包括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法院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又可以细分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监督和检察机关其他业务部门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进行的监督。
二来自诉讼程序之外的外部力量的监督。来自诉讼程序之外的监督主要包括,各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例如,对大要案件初查、立案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执法检查和评议、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公开报道和评论、公众舆论对案件的发言和议论等等。
三是犯罪嫌疑人的监督。犯罪嫌疑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属于以权利制约权力式的监督,是通过享有和行使法律赋予并被法律所保护的各项合法权利的形式来实现的。
二、构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体系应坚持的原则
(一)中西兼顾原则,即在充分考虑我国现实国情,认真总结我国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吸取西方司法思想的合理成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体系。具体讲,就是要充分认识我国同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本质不同,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吸取其合理的、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的内容,抛弃其不合理的、不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内容。
(二)协调性原则,即注意协调和照顾各种监督形式的综合、协调运用。一是要坚持内外结合。具体讲就是,应当既有检察机关内部其他执法部门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监督,又有其他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还要有司法机关之外的例如人民代表大会、新闻媒体等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二是注意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事中监督较之事后监督,由于其具有能够对不良行为及时予以纠正的特点,在监督效果方面就更加直接、更加有效了。因此,在构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体系中必须要做到事中监督同事后监督的结合。
(三)适度原则,即监督既不要缺位,同时也要注意不能越位。监督固然是必要的,但必须要把握好“度”。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不能没有,但也不能过多、过滥。要避免因为监督而影响和干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独立行使,特别是监督者不能代替职务犯罪侦查权开展侦查、做出决定。同时,也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事无巨细统统予以监督。
三、完善司法机关内部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
(一)逐步健全法院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虽然同为司法体系内部的监督,但相对于检察院自己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法院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算作是外部监督了。但笔者,仍将其放置广义的内部监督之中的原因在于,其监督主体和监督形式上与纯粹的外部监督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其监督主体都是具有较高法律知识和司法工作经验的法官,同侦查人员同属于司法执法人员;其监督形式则主要是诉讼程序上的制约,例如,法院对经过职务犯罪侦查并移送过来的案件进行审理,从而审查其侦查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以及案件定性是否准确等内容,如发现问题则通过宣告无罪、对部分事实不予认定等方式加以纠正。
1、建立对逮捕及作为替代措施的监视居住既然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措施,因此其审批权限和程序应当与逮捕相同或者相似。笔者本节中关于逮捕审批程序的设计同样适用于监视居住。
的司法审查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的逮捕由检察机关负责审查批准。2009年高检院又出于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的考虑,在全国推行了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改革。此项改革从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