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及应对.doc

格式:doc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及应对.doc

上传人:w8888u 2013/3/22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及应对.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及应对
摘要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在诸多方面对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作出修改,在强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权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将使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面临许多全新的挑战。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新刑诉法对策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
由于受侦查科技化水平不高等因素影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始终难以彻底摆脱“传讯—问供—抓人”的传统侦查模式。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人权保障制度、证据制度,这些新的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现行的办案模式带来了重大挑战。
1、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基于不能自证其罪,犯罪嫌疑人可以充分运用沉默权,对一切有关犯罪的问题拒绝回答,以逃避法律制裁。这对***犯罪的影响不是很大,但对***犯罪的影响却十分重大。因为***犯罪一般难以获取物证书证,主要依赖于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的佐证。
2、明确了把辩护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点提前到侦查阶段。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不仅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而且还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
3、明确了充分保障辩护人侦查阶段辩护权、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新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这表明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不受到任何限制。有些律师在这个时候会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脱罪责,并且还可以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罪名、犯罪构成等诸多方面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指出笔录中不利的供述和辩解。
4、证据要求更加严格,明确非法证据排除。新刑诉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此规定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对反贪部门干警的取证能力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模式如何转变
(一)办案理念要从
“重打击、轻保护”向“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统一”转变。
这些年来,我们对刑事司法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刑事诉讼活动的根本任务从单纯的打击预防犯罪向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转变,同时对正义的实现除强调单纯的结果出现向结果与实现方式的明朗化相统一而转变。这次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的修改,进一步强调保障人权理念,将
“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明文规定。同时通过很多具体条款的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规定从宣誓性的原则演变成强制性准则。因此,办案人员应当树立科学规范的、符合现代理性的办案意识,在有效惩罚和打击犯罪的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