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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合理确定法官员额比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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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合理确定法官员额比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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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理确定法官员额比例修正后的法官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这一规定符合司法工作的特点和国际惯例,为我国建立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确定法院法官员额比例的主要目的是: 一,建立一支高素质、精英化的法官队伍。在我国,尽管经过多年努力,法官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从总体上看,仍是量多质弱。这种状况如果不能及时改变,必将阻碍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进程。司法工作的特点决定了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而应当是社会的精英。因此,只有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将具有较高素质、真正符合法官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后,除非出现新的情况,或者法官职位空缺,不能随意任免法官。二,解决法官不审判案件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官的任免和管理仍然没有突出职业化的特点,相当多未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被任命为法官,法官成了一种待遇。在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中,有相当数量的人员并未从事审判工作。因此,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必须根据每个地区审判工作的任务,量化每个法官,包括院长、庭长、审判员承担的审判任务。没有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不能被任命为法官。三,与取消助理审判员、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实现书记员单独序列等改革措施相配套。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是一个系统工程,现行法官量多质弱,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审判运行机制不尽科学,法官与书记员的结构不合理。我国法官与书记员的比例为5:1,审判庭缺少书记员是普遍现象。为了保证案件及时审理,许多审判人员自己办的案件自己记录,或者审判人员之间互相记录。法官缺乏审判业务、事务方面的辅助人员,既不利于法官保持中立地位、公正审判案件,也影响法官集中精力审判案件、提高审判水平。因此,必须实行书记员单独系列,协助法官办理审判事务方面的辅助工作。设立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办理审判业务方面的辅助工作。设立法官助理后,应当取消助理审判员。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而司法实践中,助理审判员已实际行使审判权,与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