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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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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762357237 2019/2/2 文件大小:8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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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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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ask/:..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2]102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欠缴税金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文件)、《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文件)、《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942号文件)、《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的拖欠国家税款和滞纳金的征收管理。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各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税局,各稽查分局、县市区稽查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缴税金包括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缴未缴的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和查补未入库的税款以及应缴未缴的滞纳金。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欠缴税金及时、如实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按户逐笔建立欠税台账,准确上报欠税报表。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查明欠税原因,掌握欠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和财务状况等情况,对欠缴税金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控,及时清缴欠税入库。第六条清缴欠税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欠缴税金的日常监控管理及具体的清缴工作由管理科(所)、稽查科或执行科负责;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由税政部门、征管部门负责;欠缴税金的会计核算工作由计征部门负责。第二章欠缴税金的分类与核算第七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的规定,欠缴税金根据欠税发生所属期按2001年5月1日前后划分为两部分进行核算和反映。对于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欠缴税金单独设置“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专项核算,并按“关停企业呆账”、“空壳企业呆账”、“政府政策性呆账”、“三年以上呆账”、“三年以内呆账”等五种呆账类别,分税种、分户设置明细账核算反映。对于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欠缴税金全部并入“待征”类总账科目核算。在“待征”类总账科目下按“关停企业欠税”、“空壳企业欠税”、“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本年新欠”、“往年陈欠”六类明细科目分类核算。欠缴税金的具体分类、会计核算和呆账税金的解释、确认按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文件)、《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文件)及市局计会部门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往年陈欠”是指统计期的上一年12月31日以前所有欠缴税金;“本年新欠”是指统计期当年1月1日至统计截止日发生的申报到期未入库的税款、缓税到期未入库的税款、查补未入库的税款。第三章欠缴税金的催缴与管理第九条欠缴税金的催缴与管理是指对欠缴税金进行统计、建账、催缴、跟踪监控和清缴入库等征收管理工作。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计征科或税务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到期未入库的税款,于税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