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门诊规定病种及门诊规定病种的确定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如果简单的按个人帐户支付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划分各自的支付范围,少数门诊大病、慢性病患者就会出现个人帐户不足支付,加重了个人负担,而且容易造成“门诊挤住院”、“小病大养”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将需门诊治疗的部分大病、慢性病规定为门诊规定病种,对其报销进行了特别的政策规定。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就医,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门诊规定病种的确定原则是:保障基本医疗、方便就医、节约医疗费用。
2、门诊规定病种目录
《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01号)、《关于增加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通知》(济劳社字[2003]116号)和《关于增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通知》(济劳社险字[2005]57号)文件规定了二十个门诊规定病种:
(1)恶性肿瘤的治疗; 
(2)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 
(4)系统性红斑狼疮; 
(5)精神病; 
(6)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 
(7)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 
(8)肺心病(并发右心衰竭); 
(9)冠心病(反复发作心绞痛或心肌梗塞); 
(10)脑出血、脑梗塞、脑栓塞(并发后遗症); 
(11)慢性病毒性肝炎; 
(12)肝硬化; 
(13)再生障碍性贫血; 
(14)癫痫; 
(15)股骨头坏死病; 
(16)心力衰竭; 
(17)结核病; 
(18)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 
(19)舞蹈病; 
(20)风湿性疾病(风湿热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动脉炎、血管炎、过敏性紫癜、白塞病、强直性脊柱炎)。
3、门诊规定病种申请、认定、备案及医疗证发放
(1)办事程序
参保人发生上述疾病申请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组织填写《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确认表》及《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人员花名册》,并收取参保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
单位经办人员携介绍信及《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人员花名册》(纸表及电子表),于每月10日前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初审、汇总相关材料,在每月20日前报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结算二处。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参保人申报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情况,通知单位经办人员组织参保人携带本人病历、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医保卡(或身份证)和《济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确认表》等,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查体。
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对查体人员的病历资料进行评审、确认,并将确认后的人员信息录入系统备案,并制作门规证;由参保单位或各区医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携确认人员照片到市医保办审核结算二处领取门规证,并负责发放到单位或参保人。
5)对参保单位申报工作的要求
1)认真组织填写《门诊规定病种申请确认表》。在填报定点医院时要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