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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医师不良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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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医师不良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653072647 2019/2/3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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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医师不良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执业活动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包括在本市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港澳台医师和外国医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等的执业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记分的分值第五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佩戴载有本人相关执业信息内容的标牌上岗工作的;(二)书写的病历不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范要求的;第六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一)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二)除特殊情况外,施行手术、放射诊疗、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三)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造成后果的;(四)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丢弃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五)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者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或者其他依法依归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六)在对患者或者受检者进行医疗放射照射时,未对邻近器官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第七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一)不书写病历资料的;(二)泄露患者隐私的;(三)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四)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五)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六)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七)未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家庭医生注册(备案)或未按照注册(备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事家庭诊疗服务的;(九)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的;(十)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十一)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十二)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的医师;第八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二)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三)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五)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