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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2员工行政处罚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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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东建材集团人力行政中心文件ZD集行规【2008】第002号浙东建材集团员工行政违规处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依,执章必严,使公司的行政管理规工作公开化、公平化、公正化,特制订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辖各业务单元。三、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是违规处罚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二章:违规处罚的种类、处罚依据一、违规处罚种类:(一)行政处分: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留用察看、辞退;(二)经济处罚:赔偿损失、罚款;二、违规处罚机构做出处罚或处罚建议的依据为:(一)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二)集团的规章制度、职能部门相关管理制度;(三)正式会议的会议纪要和公司的文件、通知等明确规定奖惩的内容;第三章:违规处罚的机构及处罚权限一、违规处罚相关权由以下机构行使;集团审计部门、集团人力行政中心、各业务单元人事行政部及授权的各厂规厂纪的检查人员。二、违规处罚的权限(见授权书)第四章:违规处罚的流程一、处罚机构做出的处罚必须查清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事实不清的,不得进行处罚。二、处罚机构在做出处罚前,违规违纪嫌疑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处罚机构认真听取,不能因申辩而以态度不好为由加重处罚。三、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违规违纪当事人承认的,处罚机构可以按照本规定权限内直接做出处罚决定四、不能直接做出处罚决定的,违规处罚机构必须全面收集证据,调查终结时,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处罚:(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性质和情节,依据本规定做出处罚;(二)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不得给予处罚;(三)违规违纪情节轻微,危害影响小,当事人认识深刻,能及时纠正错误的,或主动配合处罚机构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根据实际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减轻或免于违规处罚;(四)对于拒不交待问题的,阻碍违规处罚机构进行调查的、毁灭相关证据的,对于证人进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继续进行违规违纪行为,情节恶劣的,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处罚机构应加重处罚,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五、对员工作出处罚要开具处罚单,写明违规违纪事实、处罚理由、处罚执行期限、不服处罚的申述期限,并加盖违规处罚机构的印章。对于受到记大过以上的重大违规违纪案件应该以文件形式通报。六、各部门第一负责人负有监督执行违规处罚的义务。(一)罚款的执行:1、处罚金额在100元(含)以下者,经过审批或授权后,由违规处罚机构开具处罚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受处罚人,第三联交所在单位的人事行政部门备案。2、处罚金额在100元以上者,由处罚申请部门提出处罚申请,经过审批后,由人事行政部门形成处罚公告,处罚公告同时抄送受处罚人。3、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每月的处罚单及处罚公告,汇总形成报表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将罚款在当月工资中扣除。七、各业务单元人事行政部每月统计违规处罚情况,每月5日上报集团人力行政中心。八、违规处罚罚每项由公司统一管理,处罚依据、存根有相对应的人事行政部管理,处罚金由财务部管理,全部用于公司优秀员工奖励。第五章违规处罚的申诉和复议一、当事人对于处罚有异议的,有申诉复议的权利,并于处罚作出之日起7日内提出。业务单元作出的违规处罚,向集团人力行政中心提出申诉;对于集团人力行政中心出的违规处罚,向分管总裁提出申诉。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