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公司治理机制的整合
郑志刚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北京,100872;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研究所,北京,100871)
作者姓名:郑志刚(经济学博士(北大光华))
研究领域:公司治理、产业组织
所在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研究所
通讯地址: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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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公司治理机制的整合*
郑志刚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北京,100872;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研究所,北京,100871)
摘要:本文在企业家(控制性投资者)道德风险的框架下,探讨了内部和外部控制系统及其整合对降低由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产生的代理成本的作用。我们证明,外部控制系统的存在,将使内部控制系统的监督功能加强,从而使公司治理机制整体形成对企业家道德风险行为的有效约束。当企业家与分散投资者所签订的合约满足企业家激励相容约束条件时,内部和外部控制系统表现为互补关系;否则,只有外部控制系统发挥作用,而不需要引入内部控制系统。因而二者的关系不是公司治理现有文献所认为的简单的单调关系。
关键词:道德风险;第二类代理成本;外部控制系统;内部控制系统;机制整合。
引言
按照现代公司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冲突,公司治理文献(见Barnea et al. 1985, John and Senbet, 1998等)通常把代理成本划分为经理人代理(managerial agency or managerialism)、债权代理(debt agency)、社会代理(social agency)以及政治代理(political agency)等。
所谓的经理人代理指的是由于经理人的自利行为所导致的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与经理人作为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产生的代理成本。它是公司治理中较为普遍,同时也较为重要的代理成本之一,是公司治理理论研究中长期关注的重点。债权代理、社会代理以及政治代理则分别描述股东与债权持有者、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公共部门(如监管者)与社会的剩余部分的利益冲突等所产生的代理成本。
在一些国家的公司治理实践中,一种“新”的代理成本越来越多地引起理论界与实际工作者的关注。公司中的控制性投资者(例如股份公司的大股东等)凭借其实际控制的股票数量和由此形成的控制性地位,通过邀约收购(tender offer)、代理权之争(proxy fight),以及在公司董事会选举中发挥影响,一方面,缓解了由于分散投资者(例如股份公司的分散股东等)在监督经理人过程中的相互“搭便车”而无法实现对经理人的有效监督的状况,使经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产生的代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另一方面,则可以利用控制性投资者地位对经理人施加影响,或者与经理人合谋,谋取自身的私人利益,使分散的非控制性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如果分散投资者合理地预期到投入的资金可能被控制性投资者侵吞而无法按时收回,他将拒绝投入资金,或将资金的使用成本大为提高。Shleifer and Vishny(1997)、Pagano and Roell(1998)等指出,在一些国家的大型公司,控制性投资者凭借其实际控制权,谋取私人利益。以至在这些公司中,基本的代理问题不是在经理人与投资者之间,而是在控制性投资者与外部分散的投资者之间。在以下的分析中,我们把经理人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所产生的代理成本称为“第一类代理成本
”;而把投资者之间利益冲突所产生的代理成本称为“第二类代理成本”1 第二类代理成本在形式上是作为典型意义上的“委托人”的投资者内部的利益冲突引起的。但从根本而言,它同样是由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非对称。按照信息经济学对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划分标准,作为信息知情者(informed)的控制性投资者成为代理人(agent),而分散投资者成为委托人(principal)。
。试图寻找降低第二类代理成本的机制成为本文研究工作开展的第一条主线。
现代机制设计理论把不存在代理成本时所实现的经济效率定义为最优的(first-best)效率,它成为机制设计追求的标准(benchmark)和理想的参照系(reference)。然而,代理成本的现实存在表明,即使存在内部和外部控制系统等公司治理机制,现代公司实际达到的经济效率总是次优的(sub-optimal)。次优理论(the theory of second-best)决定了,对于不同的公司,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公司治理机制通常是不同的。不存在适用所有类型企业和所有经济环境的公司治理机制。次优理论成为不同公司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