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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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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aena45 2019/2/5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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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紧密结合,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经省政府同意,设立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为确保省风险补偿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风险补偿资金每年从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有偿使用的回收资金中安排,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第三条省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协作银行在支持科技型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第四条省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省、各市县(区)、项目单位及协作银行共同承担。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授信贷款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审议授信贷款年度支持项目、贷款安排建议、项目代偿及核销申请;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管与绩效考核。第六条依托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设立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管理服务中心”)。省管理服务中心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具体负责省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受理、评估、审核及贷款合同的签订;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归还贷款;提出项目代偿与核销建议等。第三章运作方式第七条省风险补偿资金作为信用保障资金,以引导协作银行向企业发放项目贷款的方式支持科技型小企业发展。第八条鼓励各市、县(区)安排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省对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的地区予以贷款额度支持。第九条协作银行在省及各地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给予放大3倍左右的贷款授信,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予以一定的利率优惠。第十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及各市、县(区)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以及与协作银行商定的贷款规模等,每年核定各市、县(区)的贷款控制额度。第十一条省对所贷项目承担70%左右的贷款损失风险,各市、县(区)承担30%左右的贷款损失风险,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贷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作银行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风险。第四章支持对象第十二条协作银行的授信贷款用于扶持我省高技术新兴产业的小企业成果转化项目,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领先;(二)拥有作为申报项目依托的自主知识产权;(三)项目实施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已完成研究开发,具备产业化生产的基本条件。第十三条申请授信贷款支持的科技型小企业,除项目符合第十二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本省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二)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四)无不良信用记录。第十四条协作银行的授信贷款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小企业:(一)省级以上高新区内的企业;(二)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企业;(三)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