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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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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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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基本医疗保险效率与公平相统一;(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研究、风险评估及行政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人员、离休干部和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基金征缴管理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两部分组成,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第七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标准:(一)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上一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据实缴纳,缴费费率为7%;(二)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上一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据实缴纳,缴费费率为2%,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第八条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上上一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费率为9%。第九条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按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按一定比例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划入。单位参保按月缴纳按月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按年缴纳按年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基金利息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年末计入个人账户。(一)45周岁以下的单位参保职工不再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个体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从个人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45周岁以上(不含45岁)%从单位缴费中增加划入个人账户,%从个人缴费中划人个人帐户。(二)%从统筹基金中划入个人帐户。第十条参保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缴费年限方能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一)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20年的参保人员,以趸缴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标准,按7%的缴费比例,由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趸缴补足20年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一条企业破产以及单位改制、解散或撤销,必须依照相关规定清算、清偿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连续不间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发生欠费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从欠费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欠费3个月以下补足的,可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经申请批准后的特殊情况欠费,并按规定足额补缴欠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利息后,可补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四)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利息和滞纳金计算标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个体参保人员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中断一年以上接续参保关系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12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本办法规定予以支付,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起计入。已参保个体人员应当在每年的6月份之前一次性缴清当年应缴的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视为中断,当年可以补缴,从缴费之日起推迟6个月后享受住院待遇;中断一年以上的视为重新参保,以前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十四条军队转业、复员退役到地方工作的人员,应在6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为参保中断。第十五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